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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电脑无CCC认证标志该不该罚

2013-07-11 11:38:34  来源:本站

      现实生活中,有些网吧经营商出于降低资金投入的目的,使用没有经过CCC强制性认证、存在电磁辐射、干扰以及发热无法控制的组装电脑,因而存在安全隐患。

    2006年,山东省金乡县7家网吧在经营活动中因使用没有CCC认证标志的电脑,曾经被金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明后分别处以3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之后,网吧业主以质监部门处罚超出职权范围为由,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庭认定质监局的行政处罚超出职权范围,且程序违规,适用法律不当,应撤消行政处罚。一时间,质监部门查处网吧的行为是否合法、网吧使用的组装电脑是否需要经过CCC强制性认证、质监部门查处网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微型计算机、其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问题成为了焦点。

    一、网吧经营使用的组装电脑是否需“CCC”认证

    现实生活中,网吧经营商提供组装电脑,消费者使用组装电脑,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消费者也接受了这种服务,但无CCC认证标识的电脑会危害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侵害青少年肌体。目前,在全国均存在微型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下统称电脑)销售活动中由电脑配件、部件的经销商现场为顾客组装电脑整机(有时也称DIY计算机、攒机)的情况,包括部分经营者(如网吧)也在大量使用组装电脑。为了规范对此类情况的认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早在2003年9月28日,国家认监委就颁布了国认证函(2003)196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现场组装,可视为电脑配件、部件的经销商应顾客要求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组装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条件如下。

    1.组装地点须在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所租用、购买的经营场所内,组装人员是该经营场所的电脑配件、部件销售人员。

    2.现场组装整机技术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限单台电脑),而不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电脑销售商及用于经营活动的购买者。

    3.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预先组装成整机后向顾客销售的不在此列。

    4.组装成的整机不得标注任何品牌和型号,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号进行宣传、销售。

    5.在组装整机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微机配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符合以上条件,在现场组装成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并不免除经销商对整机产品应负的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要求。

    因此,网吧经营者使用组装电脑开展经营活动,不符合以上条件,其经营使用的组装电脑必须经过CCC认证。

    二、质监部门查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微型计算机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金乡县被处罚的网吧经营者提出诉讼的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认证执法主体,作为县级质监部门不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另外,处罚所依据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间有冲突,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不应适用下位法《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网吧经营者同时认为,县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所提交的执法证件不是合法证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对质量监督执法证件有专门的规定,该办法中要求质量监督执法证件须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并在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印章,而金乡县质监局所提交的证件与规定中的要求不一致,该证件应视为无效。

    金乡县质监局对网吧经营者诉讼的理由进行了辩驳,认为处罚所用法律并不冲突,并提出: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而《认证认可条例》是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它们不仅不矛盾,而且在立法上是衔接的。

    2.《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国认法函[2006]186号复函)作了明确解答和解释,现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地、州、盟,地级市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县、旗、县级市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执法主体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此,县质监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金乡县质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山东省法制局对全省所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统一颁发的,并且盖有《山东行政执法专用章》,是合法执法证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证件的规定,是现在的行业规定,由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垂直管理,且属于人民政府的行为执法单位,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此执法证件无效的情况下,此执法证是合法的执法证件。

    最后,金乡县人民法院在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后认定,网吧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微型计算机无强制性认证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质监局对网吧经营者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的解释,法院认定,金乡县质监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人员的证件是由山东省法制局颁发,并盖有《山东省行政执法专用章》,在有效期内应视为有效执法证件。

(文章来源:《认证技术》杂志2010年3月刊)